榆林这些真实案例告诉你戴了头盔也许是另一种结局

来源:八戒影院人气:573更新:2022-09-03 02:43:56

10月26日,清涧交警公布一批真实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

2020年09月30日14时20分,李某强驾驶陕KF6566号、辽D***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G242国道816km 200m(清涧县石咀驿镇盆则沟村)路段处,超越公路前方同方向左转弯的由郝某艮驾驶的电动轻便摩托车时相碰撞,郝*艮未戴头盔导致头部受伤,造成郝某艮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李某强驾驶车辆违法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规定,此次事故驾驶人李*强承担全部责任,驾驶人郝*艮无责任。

【案例2】

2020年09月22日18时08分许,白某成雨天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老大路5km 500m(清涧县双庙河乡粮库路段)处,路面湿滑致使车辆失控摔倒,造成白某成受头部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白某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并未带安全头盔,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此次事故驾驶人白某成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3】

2020年10月22日时分,鱼某强(男,33岁)驾驶车牌号为陕A****6的小型轿车,沿G340东营榆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G340东营榆林线1070公里450米路段处时,因避让不当与公路前方由白*卓(男,64岁)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鱼*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此事故驾驶人鱼某强承担全部责任;驾驶人白某卓无责任。

【案例4】

2020年10月8日14时许,韩*祥驾驶晋E****8号、晋E***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清涧县G242国道820Km 400m处,超越公路前方同方向左转弯的由慕*亮驾驶的无号牌大阳牌二轮摩托车时相碰撞,造成慕*亮、大阳牌二轮摩托车乘坐人陈*玲、慕*勇3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韩*祥驾驶车辆违法超车,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此次事故驾驶人韩瑞祥承担全部责任,驾驶人慕*亮、乘坐人陈*玲、慕*勇均无责任。

目前,全国都在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一盔”是指安全头盔。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就是拿自己的生命在开玩笑,也是对他人安全的不负责。 “一带”是指安全带。汽车安全带又可以称之为座椅安全带,是乘员约束装置的一种。从交通事故的情况来看,未系安全带的比规范使用安全带死亡率高约6倍。

关键时刻头盔和安全带能救你的命安全带=生命带,发生事故时,能够有效避免驾乘人员,向前冲撞 甩出车外,从而减轻受伤的程度,不系安全带,根据事故数据显示,非死即伤!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为了你的家人孩子,也为了自己的安全,请大家骑车时一定要戴上头盔!安全带就是生命带,不要再忽视关键时刻能救命的安全带,让系好安全带变成你的习惯!

(L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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