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和死刑缓期执行有区别吗「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差距究竟有多大一文看懂死缓的所有结局」

来源:八戒影院人气:988更新:2022-09-03 08:5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实际上,我国的死刑制度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死缓制度属于我国独创,死刑缓期执行实际上给罪犯两年的考察期,罪犯的不同表现,将决定他们的不同结局。

在两年考核期内,罪犯什么情况下会被执行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是发生过变化的。

也就是说,2015年11月1日前,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会被执行死刑,而此后,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会被执行死刑。

也许有人会问,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已经被关押在监狱里,被相关人员看守着,还能怎么故意犯罪呢?事实证明,有的罪犯就是不知悔改。

(2012)鄂刑一终字第00092号刑事裁定显示,被告人梅启全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与另一服刑人员被害人曹某某为午休位置发生争执,梅启全拿一把生产用剪刀朝捅刺曹某某的胸部、肩部、腿部,致使曹某某轻伤。

(2012)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显示,被告人乐永飞,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琐事与同监罪犯黄某某发生争执并打斗,乐永飞认为自己在打斗中吃了亏,想报复黄某某,拿了一根木棍,趁黄某某不备,用力打了黄某某头部二下,导致轻伤,后被监管干警及时控制。

上述两个案件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执行死刑;下面这个案件的两个被告人则是更加不知悔改。

(2012)吉刑一核字第74号刑事裁定显示,被告人文哲、赵海鑫均是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监狱服刑,二被告人因厌烦服刑改造生活,共同预谋,通过实施杀人犯罪从而达到被执行死刑的目的。

2012年4月10日,赵海鑫拿案台上的铁块击打郭某某(监狱服刑人员)头部三下,文哲拿案台上的剪刀扎郭某某的头、颈部六刀,致郭某某头部轻伤,在文哲、赵海鑫实施杀人犯罪时,监狱民警赶到现场将文哲、赵海鑫抓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文哲、赵海鑫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共同预谋、实施故意杀害他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依法应当执行死刑。

这些案件表明,有的罪犯,是不值得给机会的。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2015年11月前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结果是不一样的,是的,2015年11月以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只有情节恶劣才会执行死刑,如果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结果是死刑缓期执行执行的考察期重新计算。

(2018)晋刑终251号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刘某死缓期间,在汾阳监狱四监区服刑改造,被告人刘某因怀疑被害人黄某(其他服刑人员)故意刁难而心怀不满,用钳子向黄某的头捅去,黄某被打到上口唇裂开。法院最终判定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情节恶劣,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

可以看出,这个案件跟上面之前的案件是很相似的,都是罪犯在考察期间故意伤害其他服刑人员,但是因为刑法修改了之后,他们的结局就发生了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这是大部分判处死缓的罪犯的结局。那么,无期徒刑是不是就一直被关在监狱里,直到老死呢?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简单来说,就是死缓转为无期徒刑后,再关四年,只要是“确认悔改表现”,就可减为有期徒刑25年。

那“确认悔改表现”的标注又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也就是,罪犯好好呆在监狱里,基本上都可以被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就会被减刑。

总结来说,死缓转为无期后,在监狱老老实实呆够4年,一般就会被减刑为有期徒刑25年了。

还有例外吗?有!

2015年11月之前,死缓其实没有这个结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关于贪污罪的处罚,对于贪污罪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如果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目前,只有贪污罪可能被判处死缓并终身监禁,其他罪名都没有这个结局,可以看出来,为了加大对贪腐行为的惩罚力度,国家才在死缓的基础上加了一个终身监禁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那什么才算重大立功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重大立功表现”包括: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可以看出来,重大立功表现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被认定为重大立功的,两年期满可以直接转为有期徒刑25年。

因此,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除非死不悔改,通常都不会被执行死刑,除了因贪污罪明确被判处终身监禁外,更多的最终都会转为有期徒刑,与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有极大的区别。

对于广西男子杨光毅涉嫌强奸10岁“百香果女童”致死案,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0日发布消息称,对该案进行调卷审查,相信最高院会对该案给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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