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起正当防卫案的前情与后续情况「河北一起正当防卫案的前情与后续」

来源:八戒影院人气:777更新:2022-09-06 08:41:19

法律对诚实信用的维护,与保护正当防卫者的精神并不相悖

看着妹夫手持尖刀扎进妹妹田蕊(化名)腹部,一旁田蕊的哥哥田某挥起手中的铁锹,朝妹夫头上拍去……

2017年4月19日深夜,华北平原的一个村庄里,一起由家庭矛盾引发的恶性案件突然发生。案件中,赵某军持刀将妻子田蕊捅致重伤,为保护妹妹不再受到伤害,田某手持铁锹将赵某军打成重伤,之后不治身亡。

田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围绕这个焦点问题,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田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出不起诉决定,田某随后获得国家赔偿32万余元。田某案也成为河北省继“涞源反杀案”后的又一起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然而,正当防卫的认定并未给整个事件画上句号。为了讨回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给付死者家属的30万元赔偿金,2019年10月28日,田某夫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赵某军家属返还赔偿款。经过二审,法院于近日驳回田某夫妇诉求。

一起正当防卫案件几经波折,再次阐释“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一件合同纠纷诉讼耐人寻味,根据不同法律关系认定案情——它们共同构成了河北田某案的前情与后续。

一审认定属防卫过当

关于田某案的案情,相关案件资料和法律文书有着详细的描述。

2017年4月19日23时许,因为家庭琐事,赵某军和妻子田蕊在电话中发生争吵,随后二人先后驾车来到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崔庄镇郝王庄村的田某家。赵某军下车后,在田某家院门前再次与田蕊发生争执。二人冲突升级,厮打在一起,赵某军持刀刺入田蕊腹部。田某见状,从院里拿出一把铁锹,冲上去用铁锹拍击赵某军头部数下。拍击过程中,铁锹头脱落,赵某军、田蕊一起倒地,田某又持铁锹柄击打赵某军头部数下。随后,田某开车将妹妹送往医院救治。

赵某军受伤后,先后进入多家医院治疗。2017年5月1日,案发十余天后,赵某军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军符合特重度颅脑损伤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田蕊损伤属重伤二级。

就在案发次日,田某报警,并如实供述了事件经过。随即,田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2017年5月3日,田某被批准逮捕。

值得一提的是,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为了获取死者赵某军家属谅解,2018年1月4日,田某家属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书》,并依约向死者家属支付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在内的30万元赔偿款,并获得了赵某军家属的谅解。这30万元的归属问题,引发了日后双方的民事诉讼。

2018年2月,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田某犯故意杀人罪,向徐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这起案件,徐水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田某在制止他人进行不法侵害时,使用暴力连续击打他人要害部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人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防卫过当。

一审判决书中载明,田某在多次暴力击打被害人赵某军头部之后,致被害人倒地时,应该意识到危险因素降低,被害人继续行凶的可能性减小,其应该改变制止不法行为的方式,其朝被害人头部继续猛击,并在刀被夺下之后,危险情形已经消失,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时,仍然暴力击打被害人的上体和下肢,从田某的行为看,其对自己行为的判断失去了理性,对可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后果持放任态度,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被告人田某的行为虽仍属防卫,但已经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导致了被害人头部重度损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属于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行为。

2018年7月,徐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田某不服,提起上诉。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田某在见到赵某军后从院子里拿铁锹的行为,与本案的后续发展有直接关系。在面临不法侵害并不紧急和严重时,田某仍持铁锹对被害人头部及身体击打,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院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据此,2018年12月,保定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3年。

对于二审判决,田某仍然不服。2018年12月14日,田某妻子向保定中院递交刑事申诉材料。田某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出于防卫的目的,无论是开始对赵某军的击打,还是后来的夺刀以及进一步击打赵某军肢体等行为,目的都是为了救出妹妹、脱离赵某军控制。

田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田某在赵某军倒地后击打的行为,对之前制止其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具有延续性,田某在本案中行使的是“无限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此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件的关键是如何确定不法侵害结束。原检察机关认为,不法侵害人倒地即侵害终止,但这不符合现实要求。因为此时赵某军仍对田蕊纠缠,而田蕊身中两刀,生命垂危。所以应当以田某将田蕊救助送医,作为不法侵害的结束。”田某的辩护律师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二审时,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支持了田某行为系正当防卫。公诉人认为,案发前田某无犯罪动机,在被害人赵某军捅刺田蕊后,田某连续击打赵某军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田某及其辩护律师也认为,田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在田某提起刑事申诉后,这一案件被媒体曝出。

田某案曝出前一时期,“涞源反杀案”正处于舆论高峰。该案中,一名26岁男子持甩棍、刀具,深夜翻墙闯入保定市涞源县乌龙沟乡邓庄村的女子王某家中,随后双方发生冲突,男子被王某及其父母合力反杀。2019年2月24日,涞源县公安局以王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为由,终止侦查。2019年3月3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认定该案中王某的父母属正当防卫,决定不予起诉。

事实上,虽然田某案引发热议在“涞源反杀案”后,但后者案发于2018年7月11日晚,田某案时间实际更靠前,早了一年多。客观地说,彼时尚无较为完善的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可以借鉴,影响了办案机关初期对案件性质的认定。

2019年5月28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决定该案再审。

二审中,公诉机关与被告人均认为田某行为系正当防卫,保定中院再审认为,控辩双方均对田某构成犯罪持否定意见,故检察机关对田某的犯罪指控已不存在。

2019年7月26日,保定中院作出再审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徐水区法院重新审判。

无罪羁押获得国家赔偿

案件发回重审过程中,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为由,于2019年8月22日要求撤回起诉,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2019年8月23日,徐水区检察院作出保徐检公诉刑不诉(2019)21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田某为使家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携凶器伤人的赵某军,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当天田某被无罪释放。

“在二审、再审程序中,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均发表‘田某系正当防卫(系无罪)’的公诉意见,在市院意见明晰的情况之下,结合现阶段‘于欢案、宝马男案、涞源反杀案’等案例所呈现的司法理念,本案已无继续指控的必要。”徐水区检察院在《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如是表述。

重获自由后,2019年10月,田某正式向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及材料,申请77万元的国家赔偿,其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27万余元、抚慰金50万元,同时请求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保定中院作为该案赔偿义务机关,对田某因无罪羁押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该院立案庭于2019年10月30日收到田某国家赔偿申请书后,同日审批立案。

2019年11月15日,田某到保定中院听取意见,保定中院赔偿委员会对田某一案审理过程及羁押时间进行了核实,并充分听取了赔偿请求人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关于赔偿的请求及依据,表示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赔偿决定。

至此,构成了河北田某案之前情。

协议签订没有重大误解

那么,田某案的后续又是怎样的呢?

前文提到,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为了获取死者赵某军家属谅解,2018年1月4日,田某家属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书》,并依约向死者家属支付了30万元赔偿金。

2019年10月28日,田某、王某杰(田某妻子)向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撤销原告田某、王某杰与被告赵某引(赵某军父亲)、何某芝(赵某军母亲)、赵某红(赵某军姐姐)签订的《协议书》,判令被告返还赔偿款30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等。

田某的诉讼代理人表示,依据民法典第181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田某无需支付被告赔偿金,故田某家人与赵某军家属所签订的赔偿协议应当属于违背田某真实意愿的行为,而且当时田某一方处于危困状态,赔偿显失公正。

该案中涉及的《协议书》到底属于什么性质?

该案二审宣判后,审判长表示,该案所涉及的《协议书》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双方就该《协议书》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而产生的争议引起诉讼,保定中院认为应为合同纠纷。

从涉案《协议书》签订的背景来看,田某妻子王某杰为了田某在审判中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主动找到村干部请求进行调解。经村党支部书记赵某泉、村主任陈某军多次给死者家属赵某引、何某芝做工作,最终赵某引、何某芝才同意调解并签下涉案《协议书》。

据介绍,该《协议书》签订的地点是在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时,上诉人王某杰的亲戚曾某彬夫妇、上诉人田某之妹田蕊,被上诉人赵某引的两个女儿赵某红、赵某霞,以及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王某栋和村干部陈某军均参与、见证并认可。该《协议书》签订是王某杰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田某在得知王某杰与对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后表示同意,系对王某杰行为的追认。

从该《协议书》的履行来看,本案被上诉人赵某引、何某芝承受老年丧子之痛,因考虑到姻亲关系和第三代的抚养问题,在村干部和上诉人王某杰及其亲戚多次劝说下,为上诉人田某致其子死亡的行为出具了放弃追究田某刑事和民事责任的《谅解书》。此时,上诉人的目的已达到。就本案来说,田某刑事案件尚处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田某是否构成犯罪,还处在不确定状态,作为签订《协议书》的每名参与者都对此认可。

从该《协议书》的作用来看,在田某刑事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两次审理程序中,被告人田某均以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为由,主张减轻刑罚。从两次判决结果看,法庭在对田某定罪量刑时均充分考虑了被害人父母已出具《谅解书》的情节。

审判长解释,田某刑事案件经过再审发回重审后,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田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不能以该结果否定先前民事协议书的效力。

就本案来说,上诉人田某、王某杰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刑事诉讼中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签订《协议书》前,上诉人王某杰曾主动找村干部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签订《协议书》时有其亲友、村干部参与。

“从《协议书》签订时的参与人、签订地点、协议内容和履行等情况可知,上诉人王某杰是在对协议性质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并得到上诉人田某的认可,既不存在重大误解,也不存在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所以该《协议书》不应撤销。”审判长说。

合同约定双方互负义务

徐水区法院一审认为,案涉《协议书》是在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签订,不存在草率、疏忽。《协议书》的签订者应能作出判断:田某是否有罪还处于不确定状态,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属田某妻子能预见的结果之一。

徐水区法院认为,《协议书》不是在赵某军父母利用田某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况下签订,致使协议成立时显失公平。

据此,徐水区法院一审驳回田某与王某杰的诉讼请求。田某、王某杰不服提起上诉。保定中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保定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如此判决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该案二审审判长也进行了回应。

但是,本案所涉及的《协议书》发生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田某是否构成犯罪,还处在不确定状态。双方是基于“因赵某军死亡一事”为取得赵某引、何某芝的谅解,不是基于田某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达成的协议。

《协议书》约定,王某杰给付赵某引、何某芝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万元,均属于致人死亡情形下赔偿的项目和范围,且数额适当。《协议书》同时约定赵某引、何某芝出具对田某的《谅解书》。

“该协议属于双方互负义务的双务合同,并非田某对赵某引、何某芝的单方面赔偿协议。因此,在赵某引、何某芝履行了出具《谅解书》义务的情况下,田某、王某杰应当支付给对方《协议书》约定的钱款。”审判长直言。

法律维护诚实信用原则

徐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田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表示,该一审判决对民法典第181条关于正当防卫责任的规定拒不适用,可能将损害正当防卫法律制度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因此提起上诉。

“相关法律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根据本案所涉及《协议书》的性质来看,这并非同一个法律关系,保定中院因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这不仅与保护正当防卫者的精神不相悖,而且能够进一步向社会表明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该案二审审判长说。

诚实守信作为道德规范是社会交往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同时民法典也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明文规定,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合为一体,使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审判长坦陈,本案中《协议书》的签订和履行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更能通过审判实践引导人民群众建立契约精神,形成重合同、守信用的习惯,树立权利义务责任相一致的观念。

近年来,经过“昆山龙哥案”“涞源反杀案”“唐雪反杀案”等一系列案件后,司法机关向社会传递了“邪不压正”的立场,曾经“休眠”的“正当防卫”法律条款正在被激活,“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防卫者应当依法优先获得保护的司法理念正在日益深入人心。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针对正当防卫问题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正当防卫相关法律问题。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与之同步的是,近年来涉正当防卫不捕不诉案件同比大幅增长,充分体现了正当防卫理念的重塑。

有评论认为,认定田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是公平正义的体现;对其返还30万元赔偿金的诉求予以驳回,也是厘清法律关系后的依法判决。该案中《协议书》的签订有其特殊性,并不会因正当防卫成立而无效,保定中院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严密的逻辑结构。

最新资讯

郑重声明: 八戒影院提供内容自动采集并不提供资源的存储服务如侵犯了你的权益请给我们留言我们!

留言反馈   Baidu   神马   Sogou

All Rights Reserved ©2019-2024· 八戒影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