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以宋朝人说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个宋朝人是「北宋程颐说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然而在宋朝女子既可离婚也可改嫁」

来源:八戒影院人气:437更新:2022-09-11 16:51:26

宋真宗咸平年间(998年~1003年),宰相张齐贤打算续娶柴氏,但薛惟吉的儿子薛安上担心家产被侵夺,找宋真宗告状。宋真宗派人调查,柴氏又“交代”另一位宰相向敏中也曾经提出要娶自己,但自己没有答应,因此向敏中才指使薛安上告状,从中阻挠。两大宰相竟然争夺一个寡妇!简直是成何体统嘛!何况,接下来案情大白,向敏中居然还强迫薛家卖给自己一套宅院。事情最后的结局,张齐贤、向敏中都遭贬斥。

《周易》里面讲“从一而终”, 告诉大家女性要贞节,嫁了老公就要跟随一生,不能再换,老公死了也不能改嫁。北宋理学家程颐也说“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意思是说饿死都不算个事,没了贞节,比饿死都可怕。但是通过上面讲的这个事情,我们看出来了,在宋朝女子是可以改嫁的。不但可以改嫁,有时候甚至还很抢手。

实际上“从一而终”这条原则在明清以前从来就没有严格执行过,就算是在理学开始兴起的大宋也是一样。太远的不说,就从汉朝说起,大汉开国皇帝刘邦自己就收纳了项羽部将的妻子薄姬、赵王张敖的小妾赵姬,等等。刘邦的孙子汉景帝刘启也娶过金王孙的前妻王娡,这位王皇后还给他生了个刘彻,就是汉武帝。知识分子也一样,司马相如带卓文君私奔,卓文君可也是刚死了丈夫的小寡妇。到了东汉末年更了不得,曹操攻打邺城(古城,今河南安阳市北郊),据说就是看中了袁绍的儿媳甄氏,甄氏最后却成了曹丕的妻子,而曹植只怕也对甄氏神魂颠倒,才写下了《洛神赋》,留下一段公案。而西蜀刘备的穆皇后、东吴孙权的徐夫人嫁给他们时也都不是头婚了。

到了大唐,按照理学大师朱熹的说法,“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意思是说大唐皇家是胡人出身,因此唐朝的女人们败坏门风,他们自己一点都不奇怪。朱熹只怕也不以为奇怪,因为他看不起少数民族,更看不起人家女性地位高。不过他说的情况倒是事实,唐太宗李世民至少就娶过两个再婚女子,更不要说他晚年宠幸的武才人又嫁给了他儿子唐高宗李治。武则天和李治的女儿太平公主前后出嫁两次,唐中宗李显之女安乐公主也出嫁两次,还差点当上皇太女。最无耻的大概是李隆基,这位唐玄宗连自己的儿媳妇都抢,硬是把寿王妃杨玉环变成自己的媳妇,封为贵妃。

唐代女性很自由,生活更是开放,据统计,仅唐朝公主再嫁的就有二十七人,其中有三个人嫁了三次。唐宋相距最近,这种风气流传下来,正好让大宋朝继承了这一“光荣传统”,从皇族宗室到官员士大夫,再嫁成为普遍现象。

宋太祖赵匡胤的妹妹先嫁米福德,再嫁高怀德,首开先河。后来,宋真宗娶了嫁过龚美的刘皇后,宋仁宗的曹皇后也有过一次“婚姻”,只不过新郎一心学道成仙,新婚之日竟跳墙逃婚而去。大宋名臣中, 范仲淹的母亲改嫁朱氏, 以至于范仲淹当上官以后才能够认祖归宗。王安石主持为儿媳再婚,另找婆家。岳飞的第一任妻子刘氏更是两度改嫁。就连提倡“从一而终”的程颐,他侄媳妇改嫁,他也没有反对。

有了皇家的榜样力量,再加上官员士大夫们的示范带头作用,民间更不用说,老百姓才不管什么“从一而终”的大道理,更不会认同“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这种逻辑。大宋女子们为了生计,也为了追求个人幸福,该离婚就离婚,该嫁人就嫁人,一点都不含糊。

当然啦,说离就离,说嫁就嫁,也要取得法律的准许和世俗的认可才行,不然人人都可以任性而为,社会还不乱了套?再说了,没有一个制度保障,财产也没法处置不是?离婚要弄到身无分文、净身出户,那日子还怎么过?所以,离开了全社会的支持和保护,不论男女想离婚都是件麻烦事,何况在男权社会的封建时代,大宋女子更需要这些支持和保护。万幸,大宋朝在这方面还是很有人情味的,从政府到家族,对女士们的权利很尊重,而且还通过法律和制度体现出来。

假如您是一位宋代女性,生活在一个经济还算过得去的家庭,那么,您从小就会获得和男子相当的权利。比如说家族每年的田租收入您也有一份,而且别人分多少,您也分多少。比如家里的田产地产,按照规矩您也有继承权,就算您父母离世,在家族里无依无靠,这些产业到您结婚时也会一点不少地分给您,并不因为您马上要变成外姓人而有所不同。再比如您从小到大,每隔一段时间(例如两年)就会得到一笔服装费或者衣料布料,用于添置新衣,到了长大成人(及笄)的时候还会有首饰戴。当然啦,您要是结了婚还不想离开娘家,或者招赘了一个上门女婿,您的这些收入都不会变化,该是您的都是您的。

瞧, 大宋女性是不是在娘家的权利还算不错? 当然, 这还只是普通人家,跟豪门贵族,甚至皇亲国戚没法比。女子嫁到男方,生活有幸福与不幸福的,男方有命长命短、幸与不幸的。倘若两口子过得不愉快,甚至男方一命呜呼,又或者犯下重罪要被发配远方,难道女子就要接受苦命,永远守在夫家受苦吗?

当然不是。大宋朝的法律规定了几种情况,女方可以提出离婚或者再嫁。比如丈夫死了,只要过了守孝期(最短是一百天),妻子就可以改嫁。还有,如果丈夫三年不回家,也可以判定婚姻失效,女方可以自寻出路。又或者像林冲那样被发配到沧州,妻子可以跟着,但也可以选择离婚。不是为了划清界限,只是为了更好地生活。

两口子既然要离婚,家产就要分清楚。通常来说女子从娘家带来的嫁妆离婚时可以带走,算作婚前财产了。如果是丈夫死了,妻子有儿子的,儿子可以继承丈夫的财产,没有儿子自己也可以继承。但在北宋时要丈夫没有别的继承人才行,而根据南宋的法律规定,妻子继承丈夫财产的总额不能超过五千贯。

离了婚再嫁,女子还能得到娘家的“赞助”,范家义庄就规定再嫁给二十贯,但再娶却不给。

离婚容易再嫁不难,当然是法律保护的结果。然而法律不外乎人情,况且法律也是由人制定的,如果大宋统治者和整个社会不是对女性离婚再嫁这种事儿很宽容的话,那么制度的许可、法律的保护也就难以想象。给您讲两件事儿,您就能理解大宋朝对女性宽容的程度了。

第一件事发生在仁宗朝。当时有个集贤校理郭稹,生母边氏早已改嫁,而且已经和别人生了四个孩子。边氏去世,郭稹非要停职,回家给生母守孝。照理说边老太太嫁到别人家,就和郭家断了关系,郭稹也不必为她守孝。所以当时就有个礼部官员宋祁批评他“过礼”,就是守礼守过头了。但士大夫阶层都同情郭稹,认为郭稹做得对。最后宋仁宗接受了大家的意见,准许郭稹停职守孝,还给这种情形起了个新名词——心丧,大概意思是照礼法不应该“服丧”,但心里哀伤不是礼法能决定和限制的,所以还是应该“服丧”。后来,这种心丧竟然成了惯例,哪个官员的改嫁了别人的亲妈死了,都可以去守孝“服丧”。

第二件事还是发生在仁宗朝。御史唐询向宋仁宗告状,告的是举荐过他的参知政事(相当于副宰相)吴育。这一状告得有趣:唐询“公诉”的内容是吴育有个弟弟娶了个媳妇,两人育有六子,吴育的弟弟死了,弟媳妇却没有改嫁。因此唐询状告吴育限制了弟媳妇改嫁的自由。本来嘛,这事看起来应该属实,吴育好像也有点儿不地道。不过,吴育这个弟媳妇的身份有点特别——她是宋仁宗姑姑的小姑子,也就是赵光义第七女万寿长公主驸马李遵勗的妹妹。所以,宋仁宗把这件事看作权力斗争,没有理睬。但不管怎么说,唐询能以此为理由状告当朝副宰相,可见当时对女性改嫁自由的尊重和对女性婚姻生活幸福指数的重视。

不管怎么说,大宋朝在绝大多数时期并没有把“从一而终”这种逻辑当回事,而且也没几个人把这种扼杀女性幸福的想法奉为金科玉律,更不要说“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种顽固思想,那是基本没什么市场的。所以说活在大宋的女人们想要离婚再嫁,可以说毫无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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