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女兵反杀案(公安局夫妻二人被杀案)

来源:八戒影院人气:236更新:2022-08-16 22:27:07

“丽江反杀案”,终于走向了正式完结。

据辩护律师公开的材料显示,10月,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刑事赔偿决定书》,“反杀案”当事人唐雪,获得赔偿18万余元。同时,因被羁押,唐雪获赔人身自由赔偿金120888.40元(一天373.1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这起案件发生在2019年2月8日,丽江市永胜县,面对家门口持菜刀砸门的醉酒男子,退伍女兵唐雪持削皮刀、水果刀防卫,最终刺死醉酒男子。但随后,唐雪被采取强制措施,共被羁押324天。

此后,“昆山反杀案”、“福建正当防卫案”,乃至“丽江反杀案”等案件发生,对正当防卫在实践中“扩大定义”的必要性成为共识。

之后,2020年8月28日,“两高一部”印发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这一精神终于成文。用法理学的一句话总结,即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2019年2月8日,丽江市永胜县,唐雪遭遇持刀醉酒男子威胁,她持削皮刀、水果刀防卫,最终刺死醉酒男子。

(唐雪父亲展示从唐雪睡衣口袋搜出的刀具,只是唐雪带那把是红色的,这把是绿色的,是平常用来削土豆的)

据多位目击者的描述,唐雪从持刀开门反击、到关上房门的整个过程,只有一分钟左右的时间。

当时,她家中有高龄的母亲、奶奶,以及不满2岁的侄子、刚刚2个月的侄女,“一家子老弱病残”,而唐雪是一名退伍的“90后女兵”。紧急情形下,唐雪只得出手防卫。

(2019年大年初四,唐雪【后右一】和家人拍摄全家福。当晚回家遇到李德湘)

令人意外的是,在唐雪出于防卫目的的“反杀”过后,她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随后被检察机关批捕、诉至法院。

据起诉书显示,检方认为,唐雪与被害人李某湘发生扭打过程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继多起因防卫致人死亡事件发生后,本案中“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再次成为了舆论焦点。

这个问题由来已久。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学恩在《检察日报》撰文称,近20年的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日渐趋于保守,另外,法条规定相对笼统,这使得司法适用存在诸多问题。

正当防卫的认定难,导致在相关案件中,这一条款几乎“沉睡”。研究数据显示,在正当防卫争议案件中,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的不足10%,绝大部分案件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正当防卫的认定,为什么困难?除了实践中的复杂因素外,究其本源,正当防卫在立法上也存在局限——

这种局限体现为,法律“对正当防卫条件的设定,限制了正当防卫权的行使,导致了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不当限缩。”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袁彬曾撰文指出。

具体来说,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中,“正在进行”“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规定比较笼统,不容易把握,这使得司法适用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正在进行”。

刑法对正当防卫有三款规定,“正在进行”出现在第一款。它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如何认定“正在进行”?这存在争议。结合“丽江反杀案”来看,唐雪出门防卫后,醉酒男子的刀已经被友人夺下、扔开。那么,侵害是否“正在进行”?

再如“明显超过”和“必要限度”。

上述法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这就是舆论说法中的“防卫过当”。

根据起诉书,在“丽江反杀案”中,检方认为唐雪行为就属于防卫过当。这是争议的核心。

然而,法条中“明显超过”和“必要限度”的提法,没有被进一步细化。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进行防卫的人提出了不尽合理的要求。

从立法上看,正当防卫制度的设计,总体上是基于理性人的假设,即认为防卫人是一个理性的人,会理性地看待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但这容易脱离实际。

实际中,不法侵害的行为类型、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及相关的危害后果等,并不一定能被理性分析。

(唐雪家大门上留下菜刀砍砸的痕迹)

更何况,在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时,受侵害者处于被动,往往情绪激动,很难恰如其分地进行“合理防卫”。

袁彬在上述文章中表示,理性是有前提的,它需要防卫人做到情绪冷静并能理性思考。但与一般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不同,正当防卫都是发生在对抗情境之中,其行为实施的情境往往都是“突发的、强烈对抗的,紧张而激烈”。

换言之,在防卫情境中,要求受侵害一方是“完全理性人”,这不合理。

如“明显超过”和“必要限度”一样,在法条中,作了规定却没有细化的,还有“造成重大损害”——多大的损害是“重大损害”?

笼统的规定,很难对照实际,加之现实的复杂因素,就导致了“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不当限缩”。也因此,正当防卫的条款陷入“鸡肋”处境。

反映到现实,正因为“适用难”的问题,近年来,出现了一系列“正当防卫系列案”,每一起都引起争议。总结来看,它们都存在“唯结果论”的倾向。

“唯结果论”是指,在案件中,一旦发生死伤结果,“唯死者大”“杀人偿命”的观念就占据上风,审判机关倾向于认定“超越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然而,这没有充分考虑防卫行为的必要性。

除了必要性被忽略之外,从另一个角度看,对“重大危害”的模糊要求,很容易陷入逻辑悖论。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说,“我们显然不能认为,只有当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他人死亡后,防卫人才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

严格的“对等”是很难把握的,这很容易理解。

此外,实践中的另一个倾向,是“过分强调力量的对等”。

仍然以“丽江反杀案”为例,醉酒男子的刀被友人扔掉,而唐雪持刀防卫。在对案件的争论中,就有一派观点认为,唐雪的“力量等级”更高,因此属于防卫过当。

单纯从事后审视的角度,判断当时力量的差别,忽略了案发时现场的事态。

争议案件一次次出现,表明“正确适用正当防卫”的问题紧迫。2020年8月,“两高一部”印发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可以看作是相关条款的“补丁”。

《意见》在适用上的“痒点”处均有涉及——尤其是,对“正在进行”的解释,堪称《意见》的一大亮点。《意见》第6条规定“时间条件”:

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显然,这些规定为“正在进行”作了“扩大认定”,进一步细化了标准。在实践中,更具体的条款更容易适用。

《意见》还明确表明,“不能苛求防卫人”,对防卫人因为恐惧、紧张等作出的误判,“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两高一部”的意见,在类型上属于司法规定,对各级执法机关、审判机关等的工作,是具有指导意义的。《意见》共22条,除了对“时间条件”的细化,也对不法侵害的类型、正当防卫的对象等等,作出进一步细化,保卫合理的个人防卫权。

过去的一则“笑话”讲,一个小偷偷完东西跑路,被偷的人要小心翼翼地追,否则造成小偷伤亡的,要被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更糟。现在,这则笑话该过时了。

唐雪杀人案大结局了吗?

唐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以检查院“不予起诉"暂告一段落。网络上呼声一片,认为此决定推动了法制建设,是法制的进步。也有网民对此提出了诸多的疑问,本人同样也有一些不解。特在此提出,望有识网民发表高见,以解迷惑!

案发起因:唐雪家人及各媒体说是李某无故拦车,并追逐唐雪进行恶意辱骂;而李某父亲、当地村民却在网上透露信息说是唐雪乘座的车辆刮蹭了李某,李某遗体小腿上有撞击伤,留有淤青。法律最基本的“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轻口供,不知此“撞击淤青"能否作为证据。当然,各种证据的收集、甄别、采信由办理此案的有关专业人士作出。不知“不予起诉"的决定对这样的证据有沒有采信?疑惑!

上述疑问,对整个案件的最后结果来讲,应该不会有多大的影响。但万丈高楼从地起,对于普通百姓以公序良俗作为对“社会人"人品评判的标准来讲,确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关系到给李某人品贴“标签"的问题:是唐家人、以及众多媒体、网民口诛笔伐的“流氓"、“无赖"、有“黑社会背景"的恶徒,或是一大学毕业生、在职青年、普通社会一员的问题。

刚才又看了那个当时也座在送唐雪回家的车上的那位人士,在接受采访时的视频证言:他与唐雪同座在后排,他在视频中说,李某当时站在车左前方,用手拍了拍车辆左前引擎盖,看就是喝了酒的,嘴里说了些什么没听清,我们没有理他,车缓慢通过后继续前行约五十米停下,唐雪下车回家。如果此视频中该人士的话可信,那就沒有“无故拦车”、追逐唐雪恶意辱骂一说;有村民发贴在网上,说明了李某被刮蹭后拍车辆引擎盖时说的话:“咯是眼瞎呀,开慢点嘛"。如此证明:李某不是“无故"、而是“有因"的拦了一下车,但并沒有把车拦停,也没有对唐雪的“追逐、辱骂";虽然李某确也暴过粗口,但并不是针对唐雪,而是针对车辆(驾驶员)的,因为此时的李某根本不知是送唐雪回家的车。视频中的人士与唐雪同座后排,他座在驾驶员后面、同在车的左侧都没听清站在车辆左前方的李某说了什么。所以,对李某“无故拦车,恶意追逐辱骂"的说辞,是不是案发后为脱罪、洗地,“嫁接"而来的指鹿为马呢?疑惑!

请注意:“唐雪回家,因没带钥匙,打电话给父亲唐家勇回家开门,并告知其父被李某拦车辱骂一事"这段说辞:家里奶奶、母亲、姐姐、姐夫都在,却舍近求远打电话给在外面喝酒的父亲,“并告知父亲被李某拦车一事";诚然,唐雪认为李某拦车辱骂让她受了委曲,因而向父亲倾诉,本也无可厚非,但却“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强调打电话是联系父亲回家开门,可以有如此荒谬的移花接木吗?疑惑!

接着,唐父、唐雪及姐姐唐彬相谐去追逐唐父口中经常酒后随意拦车的“无赖"、“恶霸"、“有黑恶背景"的李某,去“介绍二人认识"。试问:大夜十一点过,同村相距不远、一起玩大的亲戚、玩伴,需要唐父带俩女儿“怕久了不认识,去介绍一下"吗?并且不能等明天双方酒醒后再去“介绍"吗?疑惑!

既然李某是唐父及各大媒体口中、笔下的无赖、恶霸壮汉,甚至有“黑恶势力"背景的人,但父女三人此时却义无反顾的追了上去;是怕李某过后会更加变本加利的欺负亲戚、玩伴、邻居,或是自恃有更加强大的实力作后盾去“教训"李某?疑惑!

请看唐家父女三人追上李某后的情形:唐父亲自在视频证实,李某“大爹,我错了,以后不拦妹妹的车了"先道了歉,在随后事情渐了,双方各自离开时,却又说李某突然就无故的返身追上他踢了一脚,在接受央视的采访中又说是两脚,再起了肢体冲突。有村民发贴说是:临别双方返身而过时,唐雪一句“什么G8东西,还把自己当个人物了"的恶言刺激了李某,才导至李某返身追上唐父出脚。对于唐父口中的李某“无故"返身向他出脚,而村民发贴证明是唐雪的“骂"才引起李某向他出脚的说法,谁讲的更具有逻辑性、可靠性?疑惑!

在随后的肢体冲突中,唐家勇在视频中很“艺术"的讲:“捏住他手摁住",至于当时怎么按、″按住"在什么地方...具体情形,唐父没讲明,麻烦网民们用自已的思维去捋。随后讲唐雪因是女孩,指甲长,给李某脸(颈)部留了点“印子",对唐雪姐姐当时给他递砖头(李某之父在接受采访的视频中有证言)的行为只字未题。联系到后面李某踢门时,唐雪出去“看"都“怕",必须得帶两把刀“壮胆、防身";而此时,唐雪父女三人哪来的胆量,居然敢对恶棍、无赖、有“黑恶势力背景"的李某施以如此张狂的行为?疑惑!

唐雪父女回家后,唐家勇打电话将与李某“冲突"一事告知李父,李父电话中对唐家勇说:“你是长辈,先给我给他几下",随即带着极不情愿的李某来唐家,李某“大爹:我错了"道歉毕后,多次要求唐雪父女对自己满脸的伤痕也应“给个说法"。按你我升斗小民的心理:双方因生活锁事发生冲突,即使唐家占了多大个“理",对方巳主动上门道歉下了“矮桩",并且还是沾亲带故、数代“发小",更何况对方还是无赖、恶霸、有黑恶势力背景的人;按理:唐家应该借坡下驴,相应“对等"的给对方一两句客气话,双方话明气散,言归于好。然而,唐家人却强词对怼,绝无丝毫“软化"的迹像。有村民发贴说:“李父老实巴焦农民一个,文化也低。唐父年青时就是镇上一霸,村里人很多都被欺负过,年纪大了收敛了,不过像李父这样的还是比较怕他的"。村民片面之词,未可全信,但从唐加勇先带两女儿去追李某“介绍认识"发生的冲突中,捏(抓)住李某双手将李某摁在地上,以及后面唐雪与李某拼杀时,手持木棒助战(幸被村民拦住)的情形来看,是个什么样“人品"的人,相信网民自会判断!为何唐家不愿对等的给李某个说法以平息事端,是认为给了李某个说法会对村民眼中,“年青时是镇上一霸"的霸主地位有所动摇吗?疑惑!

眼看“冲突"再次发生,李父先给了李某一个耳光,然后叫村民将李某拉回家。

回家途中,李父听了李某讲述事情经过后教诲李某:“男子汉大丈夫,吃了点亏,没得啥"。回到家后,李父叫李某去洗漱睡觉,而李某在漱洗室镜片中看到自己一脸的血痕,联想到自己被唐家勇父女三人砖石、瓦片、手爪抓打,本就吃了亏,而在父亲的要求下含辱给唐家道歉,却没有得到正常人心里想得到的、相对平等的“说法",反而再受羞辱,遂再也压制不住愤懑的心情,提菜刀壮胆,打着电话骗过李父出了家门,大声吆喝再去唐家“讨说法",李父见状,急忙叫村民急追上去,以防李某惹祸,自己随后也追了上去。

李某到了唐家门前的具体情形,村民截屏中有证言:

证言中说“看见他手里拿了把菜刀,我和某某把他的刀拿过来去丢了很远",并明确的说李某没有翻墙,更没拿刀砍门的行为;只是说用脚在踢门,嘴上在喊“唐雪出来"。但网上发的视频上,唐家门上的“砍痕"确又真实、客观存在,到底该怎么判断李某有沒有砍门的行为呢?我们再来看看李某父亲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我儿子拿的菜刀上没有一点痕迹"的视频证言。这句话,充分证明李某案发时所持的刀没有灭失,想已作为重要证据收集在案。如果真的是李某用所持菜刀砍唐家大门,给门上留下了那些显著的砍痕,而菜刀上却“沒有留下一点痕迹",试想:可能吗?如果不是李某用菜刀砍的,那么,唐家大门上的“砍痕"又是怎么产生的呢?疑惑!

唐父在视频中说:“唐雪听到砸门声后起床,因感到害怕去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果皮刀和一把黑色手柄水果刀放在裤兜里用于防身"。

请注意:唐雪向父亲告状后,唐父带唐雪姐妹去追李某介绍“认识"的时侯不害怕;双方冲突中,唐父捏(抓)住李某双手摁在地上,唐雪姐妹砖石、瓦片、爪子反击李某的时侯不害怕;李某父子去登门“下矮桩"道歉时,强词对怼更不害怕。却为何在此时突然“害怕",带“两把刀防身"?疑惑!

既然害怕,为何不报警?别说唐雪没有“常识",她可是当过兵的,并且姐姐还是律师,别说不知道该相信警察、该报警。是不是相信自己有实力能轻易的“摆平"李某呢?疑惑!

既然害怕,却为何公然打开院门、大门、屋门几重防护,主动把自己置于危险之中去“打开小门出门察看"?如果是先前与此事无直接冲突的人“出门察看",确实情有可原,但作为前面几次冲突的主要当事人,对外面现实的情形,作为一个有正常思维能力的“退伍军人",耳听李某嘶声力竭“唐雪出来"的“叫阵",对于双方“照面"会有什么产生,应该是可以预见的。所以,唐雪到底是浑身是胆雄纠纠,主动“打开小门"应战呢、或是唐父口中的仅仅是“出门察看"呢?疑惑!

在明知李某在门外大声“挑战",唐加勇口中:“大概二三十人,要来我家讨说法"的情形下,唐雪持双刀“开门去察看"的“开门去",是不是期许、促成双方再次冲突以便使用双刀实施“正当防卫”呢?疑惑!

再看“红星新闻"描述的“打斗"过程:“李德湘看见唐雪出门后用力挣脱朋友拉拽,冲上前即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唐雪拿出红色削果皮刀反抗,李德湘继续挥拳击中唐雪左脸部,在被几位朋友拉开后再次挣脱冲向唐雪,对其拳打脚踢。唐雪招架中削果皮刀掉落地上,情急之下掏出黑色手柄水果刀用力反抗、挥刺,后双方被他人拉开"。

请看李某致命伤情:左手腕动脉断裂、右前胸宽4.4厘米的伤口、刺断升骨、差0.9厘米穿透后背。死者身高1.9米多,半夜大冬天,穿了多厚的衣服、胸部应该有多厚?而且刀叶不一定全部刺入,也不能肯定是不是“直刺",如果是“斜刺"的话,再加上刀把,想想看:这把刀的刀叶该有多长、能不能装在裤兜里参加打斗时不自伤、不掉落?到底是把什么样的“黑色把柄的水果刀"?疑惑!

唐雪雇请的、惯用网络造舆论的网红辩护律师殷清利,在接受视频采访时亲口证实,唐雪的杀人凶器是“一个黑色把的匕首"。可“不予起诉"决定书、各律政大伽、各大媒体在报道、宣传中,却全都以削皮刀、水果刀认定。是不是削皮刀、水果刀与管制刀具“匕首",在特定条件、特定事件、特定人物的使用中可以混同?是不是唐雪的网红辩护律师殷清利心存歹意诬陷唐雪:把家庭常用的削皮刀、水果刀恶意构陷成管制刀具“一个黑色把的匕首"?疑惑!

永胜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技术室主任子清明,在接受央视央采访的视频中亲口证明:“从她家门口出来往血汨方向十八米的位置,发现了滴落状血迹"。也就是说唐雪用匕首刺穿李某胸膛,是在离她家大门十八米远的地方。试问:从唐雪开门出来站在门口“迎战",到杀人于十八米远的地方,这十八米的距离是李某在被人架着的情形下,“拖着"唐雪移动了十八米、或是唐雪提着匕首扭打、追逐了十八米距离杀人?疑惑!

有追逐十八米开外杀人的″正当防卫"吗?疑惑!

更还有不可理喻的情节:唐雪之父唐加勇作为案件的参与者、矛盾的激化者、杀人案发时,手持木棒的助威者,案发后居然还面对媒体侃侃而谈,大言不惭的反问“怎样防卫才不是过当"。试问:有案件当事人作为“证人”在媒体作证的吗?疑惑!

那把唐辩护人殷清利亲口证实的″一个黑色把的匕首";能一刺透胸的、用于正当防卫杀人的作案凶器,在警方接报案后十几分钟的时间里失踪了。难道刀具会赋有“灵气",因为是用于“正当防卫",所以就自动不翼而飞了吗?疑惑!

宗上疑惑,祈望云南检查院、丽江检查院、唐雪的律师姐姐及家人、网红律师殷清利、各律政大伽:能对力图了解唐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不予起诉"的决定的网民答疑解惑;更希望有良心、有正义感的网民转发,并参予讨论,无论何种观点、何种看法的复贴,均表示致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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